
根據(jù)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》規(guī)定,我國的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(含10月9日)孳生的利息所得,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而對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日常關于“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”項目個稅的計算,其計算方法為:應納稅所得額=每次收入額×適用稅率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中第三條第三項的內(nèi)容規(guī)定,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,財產(chǎn)租賃所得,財產(chǎn)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,適用比例稅率,稅率為百分之二十。